
案情介绍 近日,浙江省丽水市庆元县卫生健康局执法人员对庆元县某诊所开展监督检查时发现该诊所内医生吴某某正在给病人把脉,现场无其他医生在场。 经调查核实,该医生吴某某的注册的执业地点在该诊所,执业级别为执业助理医师,其开具的处方上只有吴某某医师本人的签名。最终认定该医疗机构于2025年7月1日至8月8日期间,使用1名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在该诊所独立开具处方。 处罚结果 该行为违反了《处方管理办法》第八条、《处方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2025年10月15日,庆元县卫生健康局依据《处方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同时结合《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规定对该诊所作出罚款人民币11000.00元的行政处罚。(执业助理医师吴某某未取得处方权开具药品处方的行为另案处理。) 普法课堂 第八条 经注册的执业医师在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经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在医疗机构开具的处方,应当经所在执业地点执业医师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 第九条 经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在乡、民族乡、镇、村的医疗机构独立从事一般的执业活动,可以在注册的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 第十条 医师应当在注册的医疗机构签名留样或者专用签章备案后,方可开具处方。 第十二条 试用期人员开具处方,应当经所在医疗机构有处方权的执业医师审核、并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 第四十七条 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及被取消处方权的医师不得开具处方。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医师不得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 温馨提示 处方是调查和处理医患纠纷的重要依据。经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在医疗机构开具的处方,应当经所在执业地点执业医师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经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在乡、民族乡、镇、村的医疗机构独立从事一般的执业活动,可以在注册的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使用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开具诊疗处方,不仅违反了行业规范,更对公众用药安全、医疗服务质量构成潜在威胁。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应切记依法执业,不要心存侥幸心理,以身试法,否则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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